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从成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故应当追溯调整。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例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不首先调整盈余公积,先调整未分配利润,再计提(调整)盈余公积。投资性房地产由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这是一项会计政策变更,变更时需要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到期初留存收益中。成本模式下的处理类似于固定资产处理,需要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会受公允价值波动的影响,因此处理相对简单。而公允价值模式则需要持续获取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以反映其价值波动。
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是会计政策变更。对此,准则要求,变更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期初留存收益,调整企业期初留存收益的金额。在所得税会计角度,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需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
换到公允价值模式,不影响应交所得税额,因为税法是不按公允价值算纳税额度的。也就是说税法上还是按成本模式计量所得税,因此,前期用成本模式核算,并不影响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