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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办法(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2、第五十六条 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公布的《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 [1999] 123号)同时废止。

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房号。第二十六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2、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城市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3、根据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河市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决定今年在所管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

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如下:《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规范,各项条款已进行充分调研并听取外地同行、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将在行业管理、群众生活、社区治理等方面发挥成效。

法律客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西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1、为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结合西宁市实际情况而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论是物业管理的实施还是其监督与管理,都将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工作、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